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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国历史年表 | |
| 《尉繚子五卷》目録 | |
《欽定四庫全書》提要 卷九十九 子部九兵家類《史記·穰苴列傳》稱,齊威王使大夫追論古者《司馬兵法》,是古有兵法之明證。然風后以下,皆出依託。其閒孤虛、王相之說,雜以陰陽五行。風雲氣色之說,又雜以占候。故兵家恆與術數相出入,術數亦恆與兵家相出入,要非古兵法也。其最古者, 當以《孫子》、《吳子》、《司馬法》為本。大抵生聚訓練之術,權謀運用之宜而已。今所採錄,惟以論兵為主。其餘雜說,悉別存目。 古來偽本流傳旣久者,詞不害理,亦併存以備一家。明季遊士撰述,尤為猥雜。惟擇其著有明效,如戚繼光《練兵實紀》之類者,列於 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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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尉繚子五卷】(通行本) 周·尉繚撰。其人當六國時,不知其本末。或曰魏人,以《天官》篇有「梁惠王問」知之。或又 曰齊人,鬼谷子之弟子。劉向《別錄》又云繚為南君學。未詳孰是也。《漢志》雜家有《尉繚》二十九篇。《隋志》作五卷,《唐志》 作六卷,亦並入於雜家。鄭樵譏其見名而不見書,馬端臨亦以為然。然《漢志》兵形勢家內,實別有《尉繚》三十一篇。故胡應麟謂 「兵家之《尉繚》卽今所傳,而雜家之《尉繚》並非此書。」今雜家亡而兵家獨傳,鄭以為孟堅之誤者,非也。特今書止二十四篇, 與所謂三十一篇者數不相合。則後來已有所亡佚,非完本矣。其書大指主於分本末,別賓主,明賞罰,所言往往合於正。如云:「兵 不攻無過之城,不殺無罪之人。」又云:「兵者所以誅暴亂,禁不義也。兵之所加者,農不離其田業,賈不離其肆宅,士大夫不離其 官府,故兵不血刃而天下親。」皆戰國談兵者所不道。晁公武《讀書志》有張載註《尉繚子》一卷,則講學家亦取其說。然書中《兵 令》一篇,於誅逃之法,言之極詳。可以想見其節制,則亦非漫無經略,高談仁義者矣。其書坊本無卷數。今酌其篇頁,仍依《隋志》 之目分為五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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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尉繚子五卷》目录 天官第一 梁惠王问尉缭子曰:『黄帝刑德,可以百胜,有之乎?』 兵谈第二 量土地肥硗而立邑,建城称地,以城称人,以人称粟。 制谈第三 凡兵,制必先定,制先定则士不乱,士不乱则形乃明。 战威第四 凡兵,有以道胜,有以威胜,有以力胜。讲武料敌,使敌之气失而师散,虽形全而不为之用,此道胜也。 攻权第五 兵以静胜,国以专胜。力分者弱,心疑者背。夫力弱故进退不豪,纵敌不擒,将吏士卒动静一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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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守权第六 凡守者,进不郭圉,退不亭障,以御战非善者也。 十二陵第七 威在于不变;惠在于因时;机在于应事;战在于治气;攻在于意表;守在于外饰;无过在于度数;无困 在于豫备;谨在于畏小;智在于治大;除害在于果断;得众在于下人。 武议第八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,不杀无罪之人。夫杀人之父兄,利人之财货,臣妾人之子女,此皆盗也。 将理第九 凡将,理官也,万物之主也,不私于一人。夫能无私于一人,故万物至而制之,万物至而命之。 原官第十 官者,事之所主,为治之本也。制者,职分四民,治之分也。贵爵富禄必称,尊卑之体也。 治本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?曰:「非五谷无以充腹,非丝麻无以盖形。 战权第十二 兵法曰:「千人而成权,万人而成武。权先加人者,敌不力交;武先加人者,敌无威接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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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重刑令第十三 夫将自千人以上,有战而北,守而降,离地逃众,命曰「国贼」 伍制令第十四 军中之制,五人为伍,伍相保也。十人为什,什相保也。五十为属,属相保也。百人为闾,闾相保也。 分塞令第十五 中军、左、右、前、后军,皆有分地,方之以行垣,而无通其交往。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:五人为伍,共一符,收于将吏之所,亡伍而得伍当之。 经卒令第十七 经卒者,以经令分之为三分焉:左军苍旗,卒戴苍羽;右军白旗,卒戴白羽;中军黄旗,卒戴黄羽。 勒卒令第十八 金、鼓、铃、旗四者各有法。鼓之则进,重鼓则击。 金之 则止,重金则退。 将令第十九 将军受命,君必先谋于庙,行令于廷,君身以斧钺授将曰:「左、右、中军皆有分职,若踰分而上请者 死,军无二令,二令者诛。留令者诛。失令者诛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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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踵军令第二十 所谓踵军者,去大军百里,期于会地,为三日熟食,前军而行,为战合之表。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之教,令分营居陈,有非令而进退者,加犯教之罪。 兵教下第二十二 臣闻人君有必胜之道,故能并兼广大,以一其制度,则威加天下有十二焉 兵令上第二十三 兵者,凶器也。争者,逆德也。事必有本,故王者伐暴乱,本仁义焉。战国则以立威,抗敌,相图, 不能废兵也。 兵令下第二十四 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,边县列候各相去三、五里。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,则皆禁行,所以安内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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